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是从今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的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