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在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再次眀确,据此企业如遇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项目应将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以保证正确计算应纳税额,节约税收成本和减少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