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览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服务 > 阅览详情   
 
企业经营不同项目如充电桩业务,收取电费和服务费是否只能按转售电(13%)或(6%)计税,求解决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19     来源: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1002     字体:      

按照增值税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在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再次眀确,据此企业如遇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项目应将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以保证正确计算应纳税额,节约税收成本和减少纳税风险。

上一篇: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按年多预缴的所得税,次年汇算清缴后能否退回或抵作后期预缴?若能该如何操作?
下一篇:扣缴客户端中,身份验证状态有哪些?各有什么含义?





 

电 话
15572779097
邮 箱
yctpa2019@163.com
地 址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勤业大厦10楼
微信公众号
首页 / 走进协会 / 协会动态 / 信息资讯 / 协会服务 / 会员中心 / 加入协会
Copyright © 2019 - 2029 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42050202000476号
技术支持 : 宜昌顺为网络   鄂ICP备1902428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