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览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资讯 > 阅览详情   
 
7月征期小贴士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注意申报要求和发票管理
 
发布日期:2022-07-11     来源: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浏览次数:913     字体: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规模纳税人正在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发票管理规定。



  

申报要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发票管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17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篇:一文了解:如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电 话
15572779097
邮 箱
yctpa2019@163.com
地 址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勤业大厦10楼
微信公众号
首页 / 走进协会 / 协会动态 / 信息资讯 / 协会服务 / 会员中心 / 加入协会
Copyright © 2019 - 2029 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42050202000476号
技术支持 : 宜昌顺为网络   鄂ICP备1902428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