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与风险防范意识,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与征纳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地区经济发展。根据《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经本会理事会讨论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本会全体会员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会及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会全体会员应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协会自律公约》和本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都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在为会员服务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第六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诚信纳税。自觉抵制虚开发票或开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做假账或两套账、虚假纳税申报等偷逃国家税收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维护本会声誉和形象。不做有损害本会和会员利益的事。
第八条 本会会员向本会或向政府部门反映诉求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和程序。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第九条 本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和授权决定的原则。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会员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
第十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2019年7月1日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